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艳娇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娇,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刘艳娇,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娄家店乡。被告张俊,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艳娇与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俊暂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