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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河北德山工具有限公司与昆明昆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李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德山工具有限公司,昆明昆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李石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973号原告:河北德山工具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双剑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天茂、唐莹,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昆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小板桥镇浙云建材市场1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石山,经理。被告:李石山,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山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昆磊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李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山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德山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余款70.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