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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与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67号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阎高村致富路162号。经营者:冯勋俭。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魏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诉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霞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V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