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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鸿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鸿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复1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泉衍路与圣华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林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宁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经济开发区圣康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付元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衍明,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兆军审 判 员  李连芳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