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与陈常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陈常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47号原告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49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L6869250-1。经营者黄才良,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陈常华,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与被告陈常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返还车辆,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宁化县鸿运汽车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飞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