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江涛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樟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号,江涛,金樟俊,孙颖,项显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王梦展。委托代理人王钦权,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涛。委托代理人章小玲,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樟俊。原审被告孙颖。原审被告项显仕。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3)信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3)信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钟 凌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