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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XX与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53号原告XX,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六十八组。被告李岩,男,住敦化市民主街毓秀花园四号楼4-302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