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玉银、王增亮与杨胜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银,王增亮,杨胜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67号原告王玉银。原告王增亮。被告杨胜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银、王增亮与被告杨胜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