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何继伟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3号罪犯何继伟,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继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6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继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何继伟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继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继伟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