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6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瑞贞与金美菊、徐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贞,金美菊,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11-1号申请执行人徐瑞贞被执行人金美菊被执行人徐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平、金美菊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如森之堡9幢2××号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徐建平、金美菊限期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建平、金美菊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如森之堡9幢2××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