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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州骏海物流有限公司与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骏海物流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广州骏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扬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立佳,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州骏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当事人因商业及成本考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根据自身商业需要以及成本权衡做出其认为合理的决定。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骏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7元,由原告广州骏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