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某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生,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宁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董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董某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某生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原判结合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平时表现,判处董某生有期徒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董某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生撤回上诉。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祖琴审 判 员  方国松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於笑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