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诉陈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59号原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昭明,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63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陈兴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毅,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以对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原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