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丁国芬、唐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丁国芬,唐书华,谭力文,罗志瓦,刘飞跃,刘再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1号原告中国邮政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平婷,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国芬,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唐书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力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罗志瓦,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飞跃,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再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丁国芬、唐书华、谭力文、罗志瓦、刘飞跃、刘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文亚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