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郜帅与陈浩、仝浩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帅,陈浩,仝浩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20号原告郜帅,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浩,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仝浩然,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郜帅诉被告陈浩、仝浩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郜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郜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