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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振龙诉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龙,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冯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1行初1号原告王振龙,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993021*****,汉族,住址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男,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涡阳县曹市镇曹市街上,组织机构代码00317619-1。诉讼代表人盛伟峰,男,副镇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冯传孝,男,68岁,汉族,住址涡阳县曹市镇圣严寺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龙诉被告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侠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郑亚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