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安世杰与李兴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世杰,李兴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安世杰。被告李兴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世杰诉被告李兴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世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00元,由原告安世杰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