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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7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2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履行,待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能协议履行,本案可恢复执行,现案件应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乔爱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竹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