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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闫亮山与王新伟、商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亮山,王新伟,商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闫亮山。被执行人王新伟。被执行人商秀梅。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新伟、商秀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50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