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金芝与赵福友、王彦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芝,赵福友,王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第2479号申请人朱金芝。被执行人赵福友、王彦立。本院在执行朱金芝与赵福友、王彦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赵福友、王彦立在中国建设银行敖汉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赵福友、王彦立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福友、王彦立在中国建设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