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中行初字第31号原告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津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淑斌,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国敏,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少玄,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曾传侣,吉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已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杰彼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山审判员 李国红审判员 钟君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英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