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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寇建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342号罪犯寇建博,别名寇博,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洛阳市莲花市街**号。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2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寇建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寇建博退赔人民币27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12月25日调入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寇建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22日对寇建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寇建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8月间,寇建博虚构合作投资项目的事实,通过中间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工商银行等地,先后骗取孙某、刘某二人人民币27万元。该犯于2015年9月29日退缴赃款270000元,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寇建博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2013年下半年良好;2014年优秀;2015年上半年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寇建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服刑期间刑罚变更幅度等情节,认为该犯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建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