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L090**重型货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柴寨村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前方沿该路同方向行驶并向左转弯的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师某某当场死亡。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L090**重型货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柴寨村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前方沿该路同方向行驶并向左转弯的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师某某当场死亡。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从事故现场带回审查,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2015年5月11日9时30分许我驾驶皖L090**东风天龙牌货车从西安出发去渭南市大荔县。11时30分许我驾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临潼相桥办中石油加油站前,当时我驾车行驶在公路南侧靠近中线的车道内,发现我右前方有一个老汉骑着摩托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在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距我车大约16、17米,我刚发现摩托车时,摩托车突然向北左转,没有任何征兆,我赶紧刹车但车还向前行驶,摩托车仍然向北左转,我刹车刹不住了,就向北打方向想避开,结果我车右前侧撞到摩托车上了,我车头停到公路北边沿,两车相撞在公路中线偏北的位置。我赶紧下车发现老汉受伤了,就拨打了120并拨打122报警,在现场等了约20分钟,有一辆110警车过来把我带到派出所。货车车主是宿州市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我以一个月7000元承包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宿州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我有A2照,驾车无重大事故记录,事故时车上无乘坐人,也没有载物。我当时车速67、68公里每小时,用的9挡,我车共9个前进挡。摩托车上无乘坐人,摩托车驾驶人未戴头盔。发生事故时我车的刹车有点软,事故前我不知道,事故前我对车辆没有检查,我一般开车回江苏后才检查。我对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均无异议。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2015年5月10日早晨师某某无证驾驶我家的无牌摩托车去相桥干活,在5月11日的交通事故中死亡,我侄女告诉我,我才知道他出事了,事故如何发生的我不清楚。证人冯某证言证,2015年5月11日11时26分许,我在营业厅站着,营业厅在公路南侧,距公路10几米远。当时我正面向公路,看见一老汉驾驶摩托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在一辆货车前面,具体在哪个车道我没看清。紧接着我听见刹车声,发现货车右前侧撞到老汉骑的摩托车,随后货车停到了路北边,货车把摩托车向东拖了一段,下来个司机看了下老汉后就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120。货车司机一直在现场未离开,直到派出所来把他带走。相撞位置在公路中线偏南位置,撞了后货车把摩托车拖到路北了。当时摩托车、货车上均无乘坐人。3、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5年5月11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在关中环线相桥路段一货车与一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严重。民警赶赴现场调查,陈某某驾驶皖L090**货车与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师某某当场死亡,相桥派出所将驾驶人陈某某从事故现场带回派出所,后交警大队将陈某某从相桥派出所带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事故现场位于关中环线柴寨村交叉路口西侧。5、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证,皖L090**东风牌重型货车前部右侧有明显擦挂印痕,右前导流罩下部破裂。红色无牌宗坤两轮摩托车仪表盘前部右侧破裂,左后减震器上部有擦挂印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陈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7、交通事故复核受理结论证,陈某某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西公临(2015)交字第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无牌无驾证,未戴头盔、车辆老旧,申请复核。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事故认定书。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9、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证,皖L090**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与无牌照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后部接触。皖L090**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_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无牌照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制动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符合GB7258_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无牌照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南向东北行驶。皖L090**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2km/h。根据现有证据,无牌照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无法计算。10、血样提取记录、血醇检验鉴定证,2015年5月11日在临潼博仁医院由医务人员对陈某某提取血液10毫升以做酒精测试。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11、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证,陈某某出生于1982年5月8日,无违法犯罪记录。12、调解协议、撤诉申请书、收条证,双方就民事部分以277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在侦查阶段,被害方收到丧葬费2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撤诉,并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