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亚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希丛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莉,龙希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亚莉,女,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龙希丛,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希丛的存款1598098.66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希丛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龙希丛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龙希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