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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09号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蒋秀莉,经理。被告:孙飞,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磐石市明城镇怡园社区幸福2栋5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