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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曹中华、蒋可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曹中华,蒋可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美。被告:曹中华,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蒋可欣,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代表人:申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彪,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中华、被告蒋可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可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可欣的起诉。审 判 长  包蕴琦代理审判员  阴 月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