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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星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59号罪犯朱星星,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星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减刑裁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星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星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