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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44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