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44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