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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沭阳俊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沭阳俊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674号原告: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职务,董事长。被告:沭阳俊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泮俊坤,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俊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沭阳俊达纸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并提供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沭阳俊达纸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原告安徽银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