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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薇,朱明斌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何某,女,住珲春市。被告:朱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