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万宗琳与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宗琳,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万宗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万宗琳。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襄州区樊城区长虹路23号。法定代表人沈顺志,局长。第三人万宗千。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宗琳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万宗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宗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万宗琳负担。审 判 长 韩庆东审 判 员 吴晓芳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