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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贾XX诉李XX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86号原告贾XX,男,生于1992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舒永伟,弥勒市朋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女,生于1998年4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