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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开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6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开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