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雪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51号罪犯王雪峰,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宿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亮经济损失人民币6847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09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王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雪峰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曾因违纪被隔离处罚一次,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雪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