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5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咸阳人。被告王某,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程某,男,1987年7月5日生,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刘明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