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刘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特3号申请人: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刘珂。被申请人:刘华。本院在受理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刘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