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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委托德州广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冀T×××××保时捷轿车一辆。于2016年1月25日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以6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冀T×××××保时捷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武城县新和祥纸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双 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 建 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新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