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292号原告:尹某,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被告:杨某,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原告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旭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彼此子女问题,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尹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辩称: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矛盾,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被告杨某于2004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不合。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查询记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争执、发生吵嘴打架在所难免,双方都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维护家庭和睦、完整。本案中原告尹某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杨某庭审中表示,为了维护家庭完整,珍惜与原告尹某的夫妻感情,愿与原告和好。因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较为深厚,且并无不可调和的深刻矛盾,不宜草率离婚。产生家庭矛盾诉至人民法院实因生活琐事所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对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胤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