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范田华与于林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田华,孙凤林,于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203号之一原告:范田华,女,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孙凤林,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于林荣,女,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田华诉被告孙凤林、于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孙凤林、于林荣所有的玉米40000.00斤,保全金额35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孙凤林、于林荣所有的玉米40000.00斤,保全金额35000.00元,在本院查封期间,权利人对被扣押的玉米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和限制所有权的行为,如出卖,将出卖款35000.00元交本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