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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范田华与于林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田华,孙凤林,于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203号之一原告:范田华,女,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孙凤林,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于林荣,女,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田华诉被告孙凤林、于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孙凤林、于林荣所有的玉米40000.00斤,保全金额35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孙凤林、于林荣所有的玉米40000.00斤,保全金额35000.00元,在本院查封期间,权利人对被扣押的玉米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和限制所有权的行为,如出卖,将出卖款35000.00元交本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