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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朱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44号罪犯张朱金(曾用名张少鹏),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3)泰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朱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二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3)鲁刑一复字第139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对被告人张朱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3月2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9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OO九年一月六日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本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积分80.2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朱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朱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