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仁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62号罪犯刘仁敬,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仁敬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5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85.8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仁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