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汤继生与李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继生,李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87号申请人:汤继生,1962年10月16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越涛,1980年2月1日生人,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汤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徐成信代理审判员廉洁审判员潘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