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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辉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79号罪犯刘辉,男,汉族,高中文化,1974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邳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犯罪后果严重,又未能提交已向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的证据,对其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刘辉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辉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