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倪信林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678号罪犯倪信林,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信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9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陈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朱磊,罪犯倪信林、证人华如海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倪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倪信林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倪信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倪信林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倪信林的陈述及证人华如海的证言证实,罪犯倪信林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望江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倪信林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1)望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和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罪犯倪信林退出全部赃款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倪信林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倪信林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倪信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信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汤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