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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何学培与汪莲英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培,汪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301-1号原告:何学培,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汪莲英,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培与被告汪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学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莲英所有的财产在90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学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汪莲英所有的财产在90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二、保全的方式以查封、冻结、扣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沐先龙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