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0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701民初6号原告陈某,女。被告黄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会兵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彼此相处不融洽和谐,被告有与人斗殴打架、酗酒等恶习,并于2013年12月30日与人打架被判刑入狱。被告于2015年出狱后仍经常酗酒、实施家庭暴力等。2015年11月10日晚,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当晚回娘家后,被告却持刀到原告娘家。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博由被告黄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之间只是发生小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是一时冲动所为,且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在被告入狱期间,原告曾多次探监,并一直在被告家等被告出狱。被告2015年出狱后双方感情也一直很融洽。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博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同时,原告所称的被告有酗酒恶性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被告持刀到原告娘家砍人等,均不是事实,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接警登记表》只是陈述该民警到现场了解的情况,并没有看见被告在原告娘家,事实是当晚原告的弟弟拿刀要追砍被告,被告就跑回家了,拿刀的是原告的家人。最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主张。经审理��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日,原、被告婚生子黄某博出生。2015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而争吵,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有酗酒恶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黄某博由被告自行抚养。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结婚证明、村委会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育婚生子黄某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除此之外,原、被告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冲突,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要多为家庭着想,多替孩子未来考虑,夫妻感情重归于好还有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主张,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 蕾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