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乙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下线写单人员及码民李某某、肖某、肖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72300元。其中接受写单人员李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27800元、接受码民肖某报单投注人民币6500元、接受码民肖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后,再转报上线。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下线写单人员及码民李某某、肖某、肖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72300元。其中接受写单人员李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27800元、接受码民肖某报单投注人民币6500元、接受码民肖某某报单投注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后,再转报上线。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①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她在被告人刘某某处报单投注四期,共计6500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包单双赌博活动。②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他在被告人刘某某处参与地下“六合彩”报单投注三期,金额共计38000元,其中第6期投注8000元、第7期投注10000元、第8期投注20000元。③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他写了几期地下“六合彩”码单,然后转报给上线写单人员即被告人刘某某,其中第4期报了600元、第5期报1200元、第6期报4000元、第7期报7000元、第8期报15000元,共计27800元。④证人李再某、李旺某、王某某的证言。三人均证明2012年2月在李某某处报单投注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王某某还写过单。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她对2012年1月至2月期间,接受写单人员李某某报单投注27800元、接受码民肖某报单投注6500元、接受码民肖某某报单投注3800元,共计72300元,从中抽头渔利后,转报上线的事实供认不讳。3、一组辨认笔录。证人肖某、肖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4、一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因写单受行政处罚的事实。5、���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6、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平时表现好,具备帮教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7、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与码民设赌,接受码民投注后转报上线,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丰 亚人民陪审员 刘 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