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伟丽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丽,孙国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3号申请人王伟丽,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龙山区西宁街九委**组。被申请人孙国昌,男,系吉DB78**号轿车驾驶员。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伍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国昌驾驶的吉DB78**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