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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沭阳县佳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佳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谢启珍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1162号原告沭阳县佳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赵集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兰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行业,沭阳县贤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广州路382号。负责人XX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谢启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佳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谢启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沭阳县佳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佳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