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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文诉被告张小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文,张小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152号原告孙亚文。被告张小成。原告孙亚文诉被告张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亚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亚文诉称,2014年与被告张小成协商,将张小成承包的临洮县桃源山庄的模板工程转包于原告,原告带领工人完成了工程,施工期间被告给付了部分人工工资,2015年4月9日经结算,被告欠���告工资款80000元,并书写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现起诉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张小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孙亚文与被告张小成经协商,将被告张小成承包的临洮县桃源山庄的模板工程转包于原告孙亚文,原告孙亚文带领工人完成了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张小成给付了部分人工工资,2015年4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小成拖欠原告孙亚文工资款80000元,并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随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当庭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小成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因被告张小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对质辩权的放弃,故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资报酬8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给付工资款80000元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孙亚文工资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900元,由被告张小成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